幼儿教育与幼儿幸福(2)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06年11月27日 20:38:30 

主体性,进行主体性教育”?为什么会在我们的儿童教育领域中出现“愉快教育”的术语?这是因为,在我们的教育实践甚至某些教育理论中,儿童没有主体性体现,儿童作为学习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确认,儿童在生活和学习的过程中并没有感到真正的愉快。进而可以说,儿童的生活和学习并没有与儿童内在的不断萌发的生命力取得一致。因而至少并非所有的儿童都真正感受到了幸福。社会、家长及教师应为儿童真正的幸福而努力,这是一切真正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有识之士的共同心声。那么,在一个美好的社会制度下,幸福是如何与儿童至少部分儿童失之交臂的呢?
首先,幸福观的偏差。教师尤其是家长,经常把幸福等同于物质生活条件的优裕,等同于成人为儿童创设的各种成人认为十分优越的条件。不可否认,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和提高的确是影响人生幸福的一个方面,但这仅仅是外在的方面,物质富有者不能感受到真正幸福的大有人在。儿童同样也是如此。必要的物质条件是儿童真正的幸福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物质条件越丰富,就越幸福。对有的儿童来说,各种图书的确会给他带来内心的愉快感受,使他在阅读的过程中感受到幸福;但也有的儿童在众多的图书面前无所适从,茫然失措,图书并没有给他带来积极的感受。同样,有的儿童在钢琴面前积极而兴奋,乐此不疲;但也有的儿童见了钢琴就烦躁不安。成人经常为儿童在不断丰富了的生活中没有感到幸福或没有出现成人期待的结果而苦恼,这是一种偏差了的幸福观导致的苦恼。这种苦恼的背后,是儿童的不幸福甚至是由于被迫顺从而带来的苦难。因此,一定的物质条件是幸福感受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个体所从事的活动、所获得的体验与其生命成长尤其是内在精神成长取得一致,内在的生命潜能得以不断激发时,个体才能有真正的幸福感受。所以,对于与儿童生活紧密相关的成人来说,了解儿童,了解儿童的需要和兴趣,了解儿童精神世界成长和发展的规律,就是“发现儿童生命的法则”。教师和家长“必须遵循这些法则而行动,因为它们表明了普天下共同的人的权利,”并为儿童的成长、为儿童生命法则的展开提供适宜的而非奢侈的条件。只有这样,儿童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在幸福观偏差方面,还需要注意的是成人经常误把儿童的“高兴”、“愉快”当作幸福本身,甚至在生活和活动中刻意去追求这种‘高兴”和“愉快”的效果。在家庭经常能听家长们廉价的许诺;在幼儿园,经常能看到教师以本应属于儿童自身权利之一的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奖赏,经常听到教师在要求儿童“高兴地”说和“高兴地”唱。其实,在这种要求下,儿童脸上挤出来的“笑容”是短暂而廉价的,也是转眼即逝的。那并不是真正的高兴和愉快,因为它们并不是发自儿童内心,并不是建立在儿童对学习内容理解的基础上的,儿童的内在需要并没有真正参与其中。
其次,对个体需要认识的偏差。个体能否真正体验到幸福,关键在于当前的活动是否与个体的需要或兴趣协调一致。在现实生活中,成人经常把自己的需要和意志强加给儿童。有的成人以为,自己需要的,儿童也一定需要。其实,儿童与成人处于生命历程的不同阶段,他们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需要。儿童在生命法则展开的过程中,有特殊的需要和兴趣。卢梭在其经典名著《爱弥儿》中有一段十分明了的表述:一个成年人确实必须知道许多对儿童似乎无用的东西。可是,成人所应当知道的一切,难道儿童都该学、都能学吗?把做儿童时用得着的东西教给儿童,你可以见到那已是很够他忙的了。为什么要叫他去求那也许终生都用不着的学问,而忽略那些足以满足他现时需要的学问呢?卢梭提出的问题,其实在今天的儿童教育中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家庭教育的内容不断扩展,在每周五天工作制下,还有许多儿童在并不愉快更不幸福地度过他们的“星期六”和“星期七”(对他们来说不存在双休日);幼儿园课程内容不断超载,人们只知道往幼儿园课程里不停地添加内容,从没有想到儿童的发展是否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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