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犯罪应否“买卖同刑”(2)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16年05月10日 09:53:32 

  针对这一问题,李宁详细阐释了实务界的担忧。他表示,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收买方的刑事责任不宜提升至拐卖方的高度,拐卖方的刑罚重于收买方是有原因的:一是收买方和拐卖方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异,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拐卖犯罪处于核心链条,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危害性显然低于拐卖犯罪,其刑事责任轻于拐卖犯罪也是合理的。二是差异化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分化瓦解收买方和拐卖方之间的“攻守同盟”,有利于侦破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三是对收买方予以较轻处罚有利于保护儿童权益,被拐卖儿童在收买人处生活的时间显然长于在拐卖人处的时间,如果对收买人设置更重的刑罚,将使收买人处于恐惧与担忧状态,继而影响儿童的权益保护与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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