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法规汇编(4)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12年11月05日 09:57:29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保健室设备标准一、一般设备: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体检设备: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使用)、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常规医疗用品: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常用药品:1.外用药。 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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