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审
社管科初审。
(三)评议
社管科会同教委相关部门、科室对其园舍、教学设施、师资、教材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评议,由专家组提出咨询意见。如基本符合条件,由有关科室和部门进行会签。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
(四)复审
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工委、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
(五)审定
教工委、教委办公会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决定。
(六)告知
同意筹设的,制作筹设批准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送达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
总时限:三个月
受理:5天
初审:10天
评议:20天
复审:20天
审定:20天
告知:5天
送达:10天
十、收费事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