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未收录专业、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不受此条限制。
第五条 附 则
一 、本《条件》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各级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
二、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及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指定的刊物。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论文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6号)、《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7号)、《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贵州省中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使用说明:
1、整个体系分为四个部分:教学业绩评价(由学校组织进行评价),领导评价(领导指校、科、室领导),同行评价(同行指学校组织的5人以上同行专家),学生家长评价(学生指课堂教学时的全体学生的家长)。采取权重与具体分数结合,制定出体现权重的积分,即教学业绩55%,满分55分;领导15%,满分15分;同行15%,满分15分;学生家长15%,满分15分;总计100%,100分。
2、评记分使用积分直接累加方法。使用时,先由评价人员据实评分,然后由统计人员逐个进行评分累加,再按各类评价人员的多少,计算该类人员平均分。评价平均分计算完毕,即可进行教师评价总分累加。
3、各学校可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体系的细化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