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交通部部长 李盛霖
文化部部长 孙家正
卫生部部长 高 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龙新民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