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
二、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
五、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各种食品原、辅料,渠道正规,采购时须查验各种标识、感官形状,索取供货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疾病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质监局检验报告复印件(肉类索取当日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供货商印章(红章)。
六、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不得有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七、食堂各加工间、库房,区域划分明确,用于食品加工、储存的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八、食品储存、加工、经营场所应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室内外环境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