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13年03月31日 23:01:5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已经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地区,可将入园年龄适当向下延伸。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禁止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单亲子女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卫生标准,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幼儿园配备或者租赁的校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紧急情况下,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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