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13年07月11日 11:47:35

  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幼儿生命的安全,进一步明确幼儿园各岗位的安全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应对本部门、本年级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部责任,幼儿园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岗位责任人的考核内容之一,幼儿园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三制。

  二、各部门责任人对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及本制度的规定,失职、渎职情形,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工作期间不在岗;2、工作期间扎堆;3、对幼儿进行体罚,及人格污辱;4、将幼儿安全交给未受家长委托的熟人。

  四、各部门、各年级对自查出特别的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

  五、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疏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如违反规定,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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