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登记本,并有专人负责。
二、对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加重反应进行对症治疗,对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应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取应急救护措施。
三、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时,接种单位和个人必须在6小时(农村12小时)内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必须由县级以上疾控部门开展个案调查,由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鉴定和作出处理意见。
五、接种后发生原因不明的死亡病例,应立即报请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鉴定,并组织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作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