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规定教师资格、任用条件。
实行教师聘任制。
确定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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