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养女十八年载竟成一场空(2)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10年09月03日 1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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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补偿费用6万元

  判决:驳回

  彭女士随后再次起诉,要求养女补偿她在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6万元,此次养女仍没有出庭。

  今年8月27日,越秀法院判决认为,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可见,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虐待、遗弃,是构成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费用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对其构成虐待或遗弃,也没有证据证实收养期间的具体费用数额,故原告请求不符合《收养法》规定,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析案

  解除收养关系

  对于养母不利

  “平心而论,此时解除收养关系,对彭女士没有什么好处。”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少君表示,收养关系形成拟制血亲,双方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但拟制血亲因收养解除而消灭,彭女士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后,则养女的赡养义务也不存在了。

  养母索要补偿

  得提供两证据

  “在这起案件中,养女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暂时不能认定为对养母的虐待或遗弃,只能算是家庭矛盾。”许少君分析,但这不意味着彭女士无法索回补偿。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彭女士首先要能证明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同时缺乏生活来源。

  18年补偿金额

  按人均支出定

  至于收养期间的具体费用数额,因彭女士及其养女属城镇居民,可以参考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再乘以抚养年限,得出最终的补偿数额。许少君补充说,因当事人养女目前刚刚工作,赔偿能力较低,如果法院最终支持补偿诉求,可以考虑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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