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条例》还删除了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外增加设定的行政处罚。
《条例》原第四十七条规定:“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属于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外增加设定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精神不一致,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