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 应当 回避。
第二十一条 园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 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把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被检举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 15 天内请求原办理人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园领导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 的,应当重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园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我园情况和师生 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 由幼儿园结合年终考核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 意见被采纳, 并在实践中证实对我园改革、 发展、稳定卓有贡献的,由幼儿园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信访工作中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