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12年12月04日 21:43:49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执行前15日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2)进行备案并公示。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动,如需变动标准,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为:

  (一)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

  第十五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第十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省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附件3),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条 计划外强生第二胎或第三胎以上的,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凡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二个孩子的,保教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父母双方均在本地工作,幼儿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二)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以及现役军人,幼儿户口在本地并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地工作,其幼儿在外地入园的,本地单位不予报销。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职一方报销一半。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的,保教费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六)请保姆照看孩子的,费用自理。

  (七)机关事业单位报销以相应类别公办园保教费标准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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