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3)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12年12月04日 21:43:49

  第二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到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收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此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临沂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附件2:临沂市民办幼儿园教育收费备案表

  附件3: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附件1:

  临沂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暂拟方案)

  市内五区其余县区

  省实验、示范320270

  市级一类260220

  市级二类220185

  市级三类180150

  注:1、以上标准为全日制、寄宿制、学前班收费标准,其中寄宿制可另外收取住宿费;

  2、半日制幼儿园按照全日制标准的60%收费;

  3、幼儿班(0-3岁)收费标准可在全日制基础上上浮20%。

  4、市内五区指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此之外按照其余县区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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