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昨日下午,罗湖区教育局分管学前教育的郭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针对紫荆幼儿园教师体罚学生一事,郭老师称罗湖区教育局高度重视,并已经责令幼儿园就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做出改正,并称用人单位可以对涉事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视情况对涉事教师予以解聘。与此同时,郭老师还告诉记者,罗湖区教育局也将出面协调,争取让当事家长和幼儿园双方能够妥善协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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