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说明28.本标准包括了幼儿园开办前的基本设置要求和开办后运作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可根据幼儿园是否已经开办,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29.本标准是对幼儿园的最基本要求,达到本标准才允许设置和举办幼儿园。在审批通过并开办以后,幼儿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争取达到更高等级。
30.如果具备适宜的设施和师资条件,幼儿园可以招收3岁以下幼儿。托儿所和幼儿园托班的设置可参照本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局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