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 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筹设批准书:
你(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关于筹设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的申请书》收悉。经审查,你(你单位)申请筹设的学校(教育机构)符合我县教育发展的规划与需求,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你(你单位)筹设 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地址为 。筹设期为 年。
望你们在筹设期内,按照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认真做好筹设的各项工作。待学校、幼儿园具备办学、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时,及时向我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