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3)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12年07月13日 09:31:25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
  (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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