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手续?
答:(1)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由市、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他看,确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规划管理部门办理选址定点手续(划兰线),土地管理部门划定调查红线;(4)用地者提交下列资料报审核: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总平面布置图(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部门意见(林业、公路、蔬菜、水产等)(5)由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6)填写建设拟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7)按权限划分的省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8)拟占用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0)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
.对非农建设用地有何规定?
答:非农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换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跟中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城市居民可否购买农村村民房屋?
答:不能。
.农民建房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改制,处置集体土地主要应注意什么?
答:(1)认真审查土地权属状况。查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情况。
(2)认真编制土地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应抓住"采用什么方式改制和改制后组织形式"两个要点。
(3)在此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依法申办土地征用、出让、划拨、变更等审批手续。其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受让或举办新的企业,其土地应征为国有;公司法规范的企业受让还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本集体经济组织非控股或合作、合营方要求以出让方式作为法人财产的,土地应征为国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租赁,视租赁合同、土地用途、土地权利及财产权管理等审查确定。
(4)应一次性依法妥善处理土地财产权。
.谁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答:长沙市人民政府60号令第三条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我市被征用土地上房屋合法性怎么认定?
答:(1)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2)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需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需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经住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3)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4)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房屋怎么补偿?
答: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按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1)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依据,农业人员安置颁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工商行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暂停办理有关手续。
(3)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