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将方案和意见一并上报市、县(市)人民政府。
(6)将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7)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的以被征地方名义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方应在期限内拆迁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