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幼儿教育事业获得新生。
一、设置专门机构领导幼儿教育事业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在初等教育司内设置幼儿教育处。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成立高等教育部,中央教育部机构相应调整,幼儿教育处由原来的司属处调整为部的一个直属单位。幼儿教育事业在中央教育部直接领导下迅速发展。
二、明确幼儿园的双重任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称《共同纲领》)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要“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中国妇女从此翻身解放作了主人,幼儿成长受到了空前未有的关注。
1951年10月,《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幼儿园收三足岁至七足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幼儿园应在有条件的城市中首先设立,然后逐步推广。”
1952年3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发试行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明文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教育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同时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据此,新中国幼儿园必须承担教育幼儿和便利妇女参加社会建设的双重任务。
三、改造旧幼儿教育与建设新民主主义幼儿教育并进
1949年12月中央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确定“教育必须为国家建设服务,教育必须向工农开放”,并在明确全国教育工作总方针时指出应“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某些有用的经验,特别要借助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
针对幼儿教育当时的基本情况,根据《共同纲领》和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精神,中央教育部幼儿教育处认为当时的“幼稚园”“一般是旧社会的遗产”,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同时要“有计划地培养典型,创造经验,打好基础,准备迎接经济建设高潮到来的文教建设高潮中发展学前教育的新任务”。幼儿教育面临着改造旧教育和建设新民主主义教育并进的任务。
(一)接受外国在我国设立的婴幼儿慈善机构
1950年12月和1951年1月,政务院相继发布《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和《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1951年1月,教育部又发出《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教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的指示》。教育部、内务部、全国妇联为此从1951年开始,共同领导了对外国在我国设立的孤儿院、慈幼院、育婴堂等“慈善机构”的接受工作。这次接受工作最终将200余所外国“慈善机构”中的幸存者拯救了出来。
(二)向工农子女打开幼儿教育机构的大门
教育向工农开门对幼教机构而言,便是向工农和其他劳动人民子女开门。中央教育部为此采取的主要措施有:①废除幼稚园的招生考试制度,经报名登记和核实情况即可,父母双方因工作家中无人照顾的幼儿得以优先录取;②日常在园时间从过去的半天予以延长,以利劳动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