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成立,宋庆龄任主席。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成立后,和教育部、全国妇联、卫生部等单位密切联系,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一)接办私立幼儿国
根据1952年9月教育部《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示》精神,某些私立幼儿园,如南京陈鹤琴主办的鼓楼幼儿园、重庆刘文兰主办的景德幼儿园等,由私立改为公立。
(二)依据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发展幼儿园
1953年6月,教育部召开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指出幼教机构“也要从实际出发,在整顿巩固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1955年1月,国务院发布教育部《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定》,明确提出各工矿企业”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得独立或联合创办职工子女中、小学和幼儿园”,同时,要求”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职工子女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学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材用书”等予以“规定、指示、布置与检查”,并“协助解决师资”。据此精神,1956年2月23日,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在《联合通知》中指出:“托儿所、幼儿园的发展,必须更好地依靠群众,配合群众团体——妇联、工会,动员多方面的人力、物力来进行……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整顿、巩固、稳步发展并以工厂、机关、团体、群众自办为主的方针……发展重点应放在工业地区和大、中城市。至于农村,应根据需要与自愿的原则,提倡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互助组办理季节性的托儿所和幼儿园。”《联合通知》还规定应该按照“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和“又多、又快、又好、又省”的方针,“根据需要与可能的条件积极发展托儿所、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在可能条件下办一些幼儿园起示范作用”。同时指出,“托儿所、幼儿园可用多种多样办法办理,但必须以整日制(即日托)为努力方向”。
1956年3月20日,教育部、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又联合发出《关于中、小学、师范学校的托儿所工作的指示》,指出“在教育工会组织的积极协助下,依靠群众,举办各种类型的托儿所”的必要性,并要求“积极改进其工作,使之巩固、发展”。
在当时“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方针指导下,幼儿园发展迅速。
六、注意幼儿教育师资培养
(一)幼儿园师资培养
1952年7月16日颁发《师范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下称《师范规程》),规定“培养幼儿教育的师资”是师范学校的任务之一。幼儿园师资培养工作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便有了法规保证。
《师范规程》明确经师范学校培养的师资应“具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初步基础”,具有“中等文化水平和教育专业的知识、技能”,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为完成幼儿园师资的培养任务,可独立设置“幼儿师范学校”,或在“师范学校”内“附设幼儿师范科”,其”修业年限为三年,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此外,“师范学校得附设师范速成班”,“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修业年限定为一年”,还可“附设短期师资训练班”,为在建国初期的有限条件下培养正规幼儿园师资提供了多种渠道。
《师范规程》规定,“为了便利学生观摩实习,应设附属小学或幼儿园,或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指定附近小学、幼儿园为实习场所”,使”总则”中“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方针”和“教育原则”中“应注重参观、实习,使学生在实践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精神得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