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建设规模
幼儿园建设规模应与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相适应。以6—12个班为宜,乡镇驻地人口较少的可适当减小。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0—25人;中班(4—5周岁)26—30人;大班(5—6周岁)31—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儿班(2—3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2周岁),每班10—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第八条 规划和建设
(一)新建、扩建、改建幼儿园总体规划和园舍建设,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
(二)幼儿园(包括依托乡镇中心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三)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四)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园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应不低于二级,平房应不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寝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五)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六)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园内道路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落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主要出入口的位置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应有利于交通疏散。园门外道路必须留有缓冲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七)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二节 建设用地标准
第九条 建设用地组成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一)园舍建筑用地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基底占地、建筑物周围通道。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5。
(二)室外活动场地
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等,生均不少于1.5㎡。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1.5㎡。
(三)绿化用地
包括集中绿地(如植物园、生物科技园等)、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生均不应低于1.5㎡。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0%。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应不低于表2-2-1的规定指标。
表2-2-1 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
规 模
项 目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必备
指标 选配
指标 必备
指标 选配
指标 必备
指标 选配
指标
园舍建筑用地 1593 330 2153 487 2526 637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 540 — 810 — 1080 —
集中绿化用地 270 — 405 — 540 —
合计 2403 3368 4146 637
生均用地面积 13.35 1.84 12.48 1.81 11.55 1.77
第三节 园舍建筑标准
第十一条 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