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6)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12年08月06日 11:30:55

幼儿园园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三年以上的幼教实践工作经验。
幼儿园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能够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受过幼儿保育员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并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证。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严禁上岗。
(二)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按隶属关系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其管理和教育教学主要岗位的教职工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并配足配齐。
(三)教职工具体配备标准见表4-1。幼儿人数150名以下的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每增加150名增设专职卫生保健人员1人。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2人,每班配保育员2人,其他人员按选配标准酌情增加。
表4-1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人)   
 班
职  级
务  规     
    类  模
     别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教职工与幼儿比例
 6班 9班 12班 6班 9班 12班 全日制1:6—1:7
寄宿制1:4—1:5
园长 2 3 3   1 
教师 2/班 2/班 2/班 1/班 1/班 1/班 
保育员 1/班 1/班 1/班 1/班 1/班 1/班 
炊事员 3 5 6 1 1 1 
   卫生保健人员 1 2 2 1 1 1 
财会人员 2 2 2    
安保人员 1 2 2 1 1 1 
注:依据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和劳人编[1987]32号文件,结合黑龙江省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  办园管理标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指导思想端正,办园行为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三)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教学、卫生保健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举办者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并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安全。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管理
      (一)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开展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选用经黑龙江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学前教育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及不规范用书,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儿童富有个性的发展。  
(三)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四)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卫生保健管理   
(一)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二)建立晨检、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制度和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幼儿身体发育状况评价和卫生保健各项统计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幼儿和教职工进行体检,搞好预防接种证查验、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阻止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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