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2)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12年07月25日 09:21:41

  (五)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包括在园(所)儿童健康检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六)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体格锻炼,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增强抗病能力。

  (七)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八)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九) 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及时了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基本情况,为提高和改进卫生保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 儿童健康检查第十四条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

  (一)儿童入园(所)前需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属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入园(所),入园(所)体检结果三十天内有效。

  (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项目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可选检查项目。基本检查项目为每个儿童均应接受检查的项目,包括既往病史和过敏史询问、体重和身高的测量与评价、体格检查、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视力筛查(用视力筛选仪);可选检查项目为根据本地实际并在儿童监护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的检查项目,包括听力筛查(用听力筛查仪)、微量元素检测、铅中毒检测等。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会同省有关部门统一确定(附件1)。

  (三)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异常或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对体检时发现的其它异常情况,应建议监护人带孩子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和治疗。

  (四)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儿童转园(所)需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附件2)在离园3个月内有效。

  第十五条  儿童定期健康检查。

  (一)医疗保健机构应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等要求,对在园(所)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1-3岁以内儿童每半年健康检查1次(分别在12、18、24、30和36月龄时进行),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每半年测量1次体重和身高,其中1次健康检查可安排在"六·一"前后集中进行。所有在园(所)儿童每年应按要求进行1次口腔检查、视力筛查和听力筛查。

  (二)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孩子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三)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要按不同年龄规定的每年免费检查次数及每次免费检查项目提供免费检查服务,超出免费检查范围的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应知情告知,由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儿童定期健康检查表见江苏省儿童保健手册。

  第十六条  儿童晨间检查及全日观察(一)托幼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对入园(所)的儿童每天应认真做好晨间检查工作。对可疑病儿加强全日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二)卫生保健人员应每日晨、午间巡视各班,向老师了解幼儿健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做好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工作。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做好体弱儿及患病儿童的管理工作,开展儿童眼、耳、口腔及儿童心理等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对每一位健康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的内容主要有: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定期健康检查表、预防接种记录、患病情况登记等。

  第五章 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在岗工作人员应每年健康检查一次,健康检查表、健康合格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统一格式(附件3、4)。

  第十九条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二十条 患有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慢性痢疾、性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和其它传染病者必须立即离岗治疗。肝炎患者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取得医院痊愈证明,观察半年后方可从事托、幼工作。在观察期间,每隔两个月做肝功能检查一次,连续三次正常,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核准后,方可恢复原工作。菌痢患者症状消失,停药后三天,大便培养连续三次阴性,性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经治疗症状消失,停药后一周,化验检查连续三次阴性,方能上岗工作。其它传染病也须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评估检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咨询和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各类托幼机构根据《办法》、本细则及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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