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3)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12年07月25日 09:21:41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属地或分级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辖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实行分级管理的地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市属托幼机构,同时做好对县(市、区)托幼机构的抽查工作;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本县(市、区)托幼机构。在宁省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可由省妇幼保健院管理,也委托市妇幼保健机构或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八章 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4月4日由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江苏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0一一年   月   日附件:

  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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