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谈对私立幼儿园存在的安全问题的分析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14年06月23日 16:41:33

  【摘要】

  在公立幼儿园数量有限、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国家积极鼓励私立幼儿园的发展,而私立幼儿园也以其独特的优势,犹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成为幼儿教育领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各具特色,互有特长,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孩子早期教育的需要。但私立幼儿园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的安全管理。

  【关键词】:  私立幼儿园   安全管理概述我国私立幼儿园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的学前教育需求得到了满足,同时也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安全方面的问题。幼儿是儿童中的弱势群体,所以关心保护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是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每个家庭以及全社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保护幼儿变得尤为重要。随着各地幼儿园发生重大事故的频繁发生,给幼儿以及家人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打击。幼儿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而幼儿所在的一些私立幼儿园更是社会舆论的重头戏。

  一、私立幼儿园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分析(一)幼儿园内设施简陋,多数未达到办园标准《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开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在选择园舍的同时必须满足: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提供室外游戏场地是首要条件;避免交通干扰;原理各种污染源;出入口通畅。其次,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畅通。但是,很多幼儿园开办者由于缺少资金,或对自己能否长期办园存有疑虑,他们大多数利用自家的住房或租用他人住房进行简单改建后作为幼儿园园舍。而这些房屋很多都不符合开办幼儿园的要求,比如采光和通风条件不佳,空气流通不畅,易造成疾病的传染与流行。另外,《幼儿园管理条例》还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条件和设施设备"。但是由于大多数私立幼儿园都是民用住宅,室内的插座都安装过低,幼儿伸手可及,且幼儿正处于好奇心强烈发展的关键时期,易对插座的小孔产生强烈的好奇心,也易导致幼儿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工作规程》还规定:"幼儿园应设有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等。但由于大多私立幼儿园是原有的居民住宅所改建得,因此很多幼儿园并不具备以上的设施与配备,有些幼儿园的室内活动面积很小,幼儿在进行活动时显得十分的拥挤,极易发生碰撞摩擦,进而产生安全方面的隐患。

  (二)园内条件有限,卫生条件差,食品安全没有保障由于幼儿园的场地面积有限,自身房屋通风条件差,再加上园内幼儿数量多,易导致空气的流畅度不佳;幼儿午睡所用的床单、被褥也没有专人进行定期的清洗和晾晒,所以比较脏且潮湿,易造成流行性疾病,这不利于幼儿的身体健康成长。同时,幼儿的饮食问题在安全管理方面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但是个别私立幼儿园为了减低成本开销,低价购买有一些无卫生检疫的食物,使用伪劣的设施设备,这势必会增加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私立幼儿园的厨房条件有限,也并没有为幼儿搭配营养餐,饭菜质量无法保障,营养搭配也不均衡,无法为幼儿身体的良好发育提供合理的膳食。没有很好地做到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

  (三)师资不足,教学教研不规范目前,私立幼儿园的发展现状还很难吸引优秀的师资,教师的流动性大,造成开办者不愿意在人员培养上多做投资,教育质量是显而易见的。私立幼儿园的随意性较大,常常没有按照教育部指定的教学政策来安排教学,更没有立足于本园幼儿的实际情况来实行教学活动的开展。有的幼儿园甚至为了迎合家长,重教轻保,没有联系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对幼儿进行揠苗助长的教学,这严重制约了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私立幼儿园通常是自己选定教学用书,有的甚至图花销低而选用盗版书。教材的混乱时幼儿无法接受正规的教育,这样的幼儿园并没有为幼儿接受基础教育奠定基础。

  (四)场地设施匮乏私立幼儿园大多数由民用房所改建而成的,室内场地有限,室外场地也不够宽敞,无法满足幼儿活动的需求。此外,由于空间环境的局限性,私立幼儿园为了幼儿的安全而限制幼儿外出活动,甚至整天被"封锁"在室内活动室,室外的活动量少,甚至取消了幼儿的室外活动时间。长期以此,幼儿的身体机能运动发展严重滞后,再加上自身的安全知识匮乏,更加丧失了自我保护意识。

  (五)安全防范措施缺乏虽然相关的法规和文件对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设备设施、人员资格、卫生安全与保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很少能够在幼儿园层面发挥并成为设立幼儿园的硬性要求。

  二、私立幼儿园存在的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我国私立幼儿园安全事故中的制度缺失。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顾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可见,私立幼儿园在做好幼儿的心理与生理卫生保健工作上,加强对幼儿身心安全健康的保护,是其保育工作上得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一项法律义务。但这样一项法律义务,在制度层面却存在着缺失,从而使得幼儿身心安全很难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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