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
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
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
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
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
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
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章名】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
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
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
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
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
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
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章名】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
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
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
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
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
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
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
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
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
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
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
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
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章名】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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