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
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
、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
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
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
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
【章名】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
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
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
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
商议。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
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
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它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
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
告。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
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
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
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章名】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
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
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
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五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二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