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规运行并不是纯技术性的,其实施或执行可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进行。合乎道德的运行园规应当遵循公平、和谐、效益的伦理原则。
(一)公平原则这一原则是就园规对人的关系而言的,是由园规本身的普遍性或普适性所决定的。其基本要求是:教师应该依据园规平等地对待幼儿,既关注每个幼儿应该享有的权利,为他们提供起码的生存发展条件,又让每个幼儿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守规者赏,违规者罚。公平地运用园规、公平地对待每个幼儿是园规公正的体现。公平对待或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有两种情形,其一是相同的情况一样对待。其二是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前者的逻辑前提是关于幼儿的同一观,而后者的逻辑前提则是关于幼儿的差异观。园规本身应该反映这两个方面。制度运行应该兼顾这两个方面,否则,它便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
(二)和谐原则园规目标与结果的一致有赖于执行者及执行方式的和谐。它要求教师人格理性,处事公正。当幼儿违反园规时。能对所有幼儿一视同仁。这样园规便具有了权威和公信力,否则,幼儿会轻视园规。甚至挑战教师权威。同一园规在具体的不同执行方式中会有不同,这取决于教师是否尊重和关爱学生。一次和谐理性的管理会成为师幼之间爱的传递。相反则有可能成为双方无法抚平的伤痕。因此教师应该用理智和智慧去慎重管理幼儿,这也是实现保教目标的重要环节。
(三)效益原则这一原则是就园规对幼儿园公共目标的实现而言的。是由园规本身的实用性或工具性所决定的。其基本要求是:幼儿园应该充分发挥园规对整个幼儿园生活的作用,以维持幼儿园公共生活秩序。实现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它有效率、效力和利益三个要求。效率要求的是节省成本,尽可能减少园规运行中的决策成本和操作成本;同时又是一个时效概念,要求在预定的时间内实现既定的目标。效力要求的是充分发挥园规的潜力,要求教师通过各种方式来增强园规对现实生活的解释力和适应力,让幼儿能够更快更好地理解、认同园规,使用正当合理的、可以被幼儿普遍接受的实施园规的方式,以免园规运行的低效和无效。利益要求的是园规运行应该以幼儿园公共利益为中心。排除各种障碍。坚决地实现幼儿园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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