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保育员岗位涵义探析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14年03月07日 08:56:24

  【摘要】随着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幼儿园保育员工作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目前,我国幼儿园保育员工作存在岗位职责不明确、队伍整体素质偏低、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澄清保育员岗位的涵义,提高对保育员工作的认识。从历史的角度审视,保育的涵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演进,保育员的学历要求不断提高、职责日益明确。参照发达国家对保育员岗位的涵义解读和职责定位,应将幼儿园保育员界定为: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幼儿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键词】保育员;岗位职责;儿童保育长期以来,我国幼儿园保育员的工作不受重视,在很多人眼中,保育员主要的工作就是注意幼儿安全、打扫卫生、负责幼儿的饮食以及管理班级的设备等。因此,不少人认为当好保育员关键是要有爱心,不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也不需要经过专门的培养和培训。随着《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的颁布与实施,保育员的工作职责与聘任资格越来越明确,保育员工作逐步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但由于现实中保育员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再加之历来对保育员岗位涵义的界定不清,因此需要进一步澄清保育员岗位的涵义,对保育员工作职责、角色定位与聘任资格进行调整。

  一、保育员岗位职责不清:现实的问题定位保育员岗位,首先应明确保育员的岗位职责与用工标准。《规程》中规定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规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保育员除必须符合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虽然《规程》对保育员的岗位职责与用工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长期以来对保育员队伍建设的不重视,现实中保育员的整体状况令人堪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岗位职责不明确一方面,幼儿园没有明确保育员的岗位职责,认为保育员仅需做好卫生工作,照顾好幼儿的安全即可,并未对保育员参与幼儿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另一方面,大部分保育员也不认为自己是教育教学人员,对自己工作的理解就是卫生清洁,包括室内外的环境卫生、幼儿生活用品的清洁、教具的清洗等。因而,他们常常游离于教育教学活动之外,很少参与到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1]

  (二)整体素质偏低有关调查发现,在保育员中,拥有初中学历的人数居多,占53.4%;初中以上学历的占32.2%;仅具有小学文化的占14.4%。可见,仍有部分保育员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学历要求。调查还发现,保育员普遍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技术等级水平较低。[2]

  (三)队伍不稳定岗位待遇会直接影响保育员队伍的稳定性。一项针对保育员劳动合同与编制问题的调查发现,大部分保育员与幼儿园签有劳动合同,但仍有部分保育员没有劳动合同,且半数以上的保育员没有编制。[3]劳动合同与编制问题造成保育员流动性较大、保育员队伍不稳定,客观上不利于幼儿园的教育教学。

  二、保育员岗位涵义的澄清:历史的审视“保育”一词,我国古已有之,《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中记载:“皇子肇保育皇后,承训怀衽,导达善性,将成其器。”明王錡《寓圃杂记》中有:“母唐氏守节不嫁,艰难保育,底于成立。”这其中保育的主要含义都是养育。

  2004年出版的《幼儿教育辞典》对“保育”的解释是:成人(家长或保育人员)向0岁~6岁的儿童提供生存与发展必要的环境与物质条件,并给予精心的照顾和培养,以帮助儿童获得良好发育,逐渐提高独立生活能力。”[4]一般来讲,保育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育是指对儿童身体的照顾和各种心理发展过程的培养,狭义的保育则是指对儿童身体的保护和养育。

  我国幼儿园对于保育概念的引入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当时由于对外国教育的认识逐渐加深,加之教会幼儿教育的影响,因而有不少有识之士开始重视并思考新式幼儿教育问题。姚锡光在《上张之洞查看日本学校大概情形手折》中就对日本幼儿教育的情形做了介绍。1902年,罗振玉在《学制私议》中说:“将来必立幼稚园,以三岁至五岁为保育年限。”[5] 1904年由清政府颁布的《奏定蒙养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真正对保育概念进行了详细论述,其中明确了保教结合的原则,称之为“保育教导”,并指出“外国所谓保育,即系教导之义,非仅长养爱护之谓也,兹故并加‘教导’二字以明之。”[6]并规定了保育教导的目的:在发育其身体,渐启其心知;体察幼儿身体气力之所为,心力知觉之所能及;务留意儿童之性情及行止仪容,使趋端正;务专意示以善良之事物,使则效之。[7]

  民国时期教育部公布的《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不仅对保育的目的、方式、项目以及时数做了规定,还明确了蒙养园保育幼儿者为保姆且规定“保姆须女子有国民学校正教员或助教员之资格,或经检定合格者充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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