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两则新闻颇为吸引眼球:一则是四川有一位律师建议为孝道立法,并提出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的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
另一则是美国首都华盛顿一名年仅3岁的男孩卢卡斯·赫兰德,在短短一个星期内,先后救了自己的母亲和2岁的小弟弟,被美国人称作“超级宝贝”。一次是妈妈做家务时不慎从凳子上摔下失去知觉,才3岁的小卢卡斯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一幕,不是哇哇大哭,而是像个小大人似的,给家人拨电话求援;一次是汽车突然自燃,和弟弟正在车顶上玩耍的他,拼命将弟弟护送到安全地带。
虽然,两则新闻发生的地点不同,情形各异,但放在一起思索,颇有价值。就事论事,前者可谓是一种悲哀,如果连像“孝”这样的道德规范竟然要通过立法“保护”,“强制执行”,当人民的公仆还要以孝不孝作前提,那道德还有没有“质感”和“美感”?后者是一种率性,连3岁的孩子也能“不舍己还救人”,道德内涵得让人钦佩,而在此处还不仅限于道德。
当然,这仅仅是两个个案,但对比之下,却引出了一系列被忽视的问题:
1、我们的道德规范还有多少可资利用的“资本”?
2、我们的美德教育还有多少可以称颂的“美感”?
事实上,教育的“美感”被销蚀,正成为时下道德教育力量疲软乏力的一道“软肋”,表现在:
·一味把“道德规范”人为地抬高至“法律规章”,减弱了道德对多数人的约束作用,这种道德问题法律“泛化”,对保持道德的美感和法律的尊严都难以带来预期的效应。
现在,不少人对社会风气的不正和国民素质的弱势,除了从道德上鞭挞之外,就期望通过立法“一劳永逸”,以为法律是对道德的最好的唯一的保护,也是让人遵守的强制力量。于是,出现了“道德规范”向“法律规章”“大转移”的现象。如将“孝”立法,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其实,“道德规范”越往“法律规章”上靠,反而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恰是风尚有待转向的征候。
·把“道德规范”的内化过程简单地变成人人必须执行的一纸条文,减弱了道德在社会影响中的崇高地位,增加了急功近利的色彩。
现在对孩子的一些道德熏陶,已被所谓越来越精细的行为规范、守则所吞没。一些部门和学校,热衷于条条规章的制定,甚至弄出了百多条,几乎事事有“规章”,处处有“标尺”,时时有“指标”,再搞繁杂、琐碎的“分分计较”。这样的话,道德的柔情被规章无情地碾得支离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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