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案例: 三月的一天,大一班的老师带幼儿正在游戏,突然一个女孩摔倒了,老师立即把她送到了医务室,经医生诊断,认为可能会骨头损伤。于是老师将孩子送到了医院,并立即与她的家长取得联系,经医生诊断后确诊为轻微骨折。老师见到家长时,及时向家长道歉。
第二天,老师买了些营养品到家中探望孩子,家长对老师也没有埋怨,反而表示对老师工作的理解。在孩子养病期间,老师经常去看望,保健医按时带孩子到医院换药、检查。
然而事隔一个月后,这个家长一反常态,找到幼儿园索要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等。当时园领导明确解释:此次幼儿受伤是教师履行职责中的意外事故,不是老师玩忽职守造成的。依据医院证明,医药费由幼儿园承担,其他费用不能给予赔偿。我们从职业道德出发,幼儿园及当事教师都是尽心尽力了。在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法律上是按“过错原则”赔偿,即有过错才给予赔偿。家长现在提出索赔是不合理的。最终,家长也接受了幼儿园的建议。
请评析家长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评析:
1、在本案例中,该园长高明之处在于懂得用法律保护幼儿园的利益。当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每一个处理过程都符合法律程序,同时也合乎人情。园长及当事教师态度积极,对受伤儿童的治疗及时,又多次看望,并主动向家长道歉等。
2、在家长突然提出所要赔偿时,园长能做到不急不慌,而是耐心细致给家长讲解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这就说明该园长平时注重法律学习,这对一个园长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幼儿园知法懂法,才能依法办园,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3、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后,园长能及时与家长进行这方面的解释与沟通,情况可能会更好些。通过这个案例分析,使幼儿园认识到,幼儿园的家长工作也应该包括普法宣传,使家长认识到自己及其子女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
3.【案例】园长要成为教师和家长沟通的“桥梁”
何园长正在办公室里写工作报告,一位家长敲门而入。家长开门见山地责问园长:“何园长,你们园老师怎么回事,罚我儿子半天不能玩!这么小的孩子不玩,那还能干啥?亏你们园还是一级一类园呢! ”何园长一听,愣了,园里可从来没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其中是不是有误会呢?见家长正在火头上,何园长递给她一杯水,请她坐下,让她先消消气把事情原委说清楚。家长告诉园长“昨天,我接孩子回家,问孩子,今天玩得怎么样,孩子说:‘老师让我半天不准玩’。何园长,我孩子也就3岁10个月,哪能半天不玩呢?”何园长说“我先了解了解情况,一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于是,何园长找到了小二班王老师询问此事。王老师着急地向何园长解释“园长, 是这样的,明明昨天淘气,我就对他说:‘明明,你再淘气的话,老师可让你半天不准玩’。但我只是让他安静地呆了一分钟,并没有真正让他半天不准玩。”保育员也向园长证实情况属实。何园长全明白了,小班孩子不能正确理解教师的话,时间观念也差,所以表达出来就引起了家长对老师的误会。何园长将事情的真相告诉了家长,并且向家长道歉。家长反而不好意思了,直说“看来得去学学儿童心理学,谢谢何园长! ”事后,何园长找来王老师,没有批评她,而是与她一道探讨教育的技巧,并建议她第二天主动向家长道歉。
此案例给你什么启示?
【案例评析】
这个案例涉及到幼儿园园长工作、教师工作、家长工作的开展。案例中的何园长在解决问题时的表现是比较妥当的。
一方面,园长对待家长的态度和行为得当。当家长怒气冲冲地对教师工作发泄不满时,园长没有与家长针锋相对,避免了矛盾激化;也没有推卸责任,对家长爱理不理;而是先稳住局面,弄清情况,进而消除误会,并主动道歉。可见,园长对幼儿园的性质和任务认识得非常清楚,能够真正地把家长当作幼儿园服务的对象,积极主动地成为家长和教师沟通的桥梁。家长既是幼儿园服务的对象,又是幼儿园工作的合作者、监督者和评价者。家长到幼儿园不只是听幼儿园的要求、了解幼儿在园的表现的,还有权利对幼儿园工作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园长和教师应虚心地接受家长的批评,听取家长的意见。同时,作为公益性服务机构,保教好幼儿、服务好家长是幼儿园的任务,其中保教好幼儿是基础、是主导,是设立幼儿园的根本目的,是家长们最关心的。幼儿园也正是通过保教好幼儿为家长服务的。因此,当家长在保教工作方面有疑惑和要求时,园长和教师要尽可能耐心细致地帮助家长,较好地发挥幼儿园的社会职能。然而,家长毕竟不是专业的教育人员,并不完全了解幼儿的心理发展规律、特点及教育上相应的措施,教育观念可能不正确,再加上有些家长自身文化 素养的限制,有时可能不太冷静,过于急躁、片面,提出的意见、要求可能不太合理。这时,园长和教师应理解包容家长,等待和帮助家长冷静下来,然后向家长摆事实讲道理,向他们介绍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还可以有意识地为他们讲授相关的育儿知识等。如果家长提出的意见、要求合理可行,园长和教师就应积极地采纳,实施有效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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