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学就召开了家长会,与家长商议孩子上下学的安全接送问题,可非常无奈:有近20℅的孩子离学校有1个小时多的路程;有近90℅的孩子爸爸妈妈都没在身边,由年老体弱的长辈来行使监护人的责任;近80℅的家长都不愿意接送孩子。
我们把教委下发的《家校安全公约》给家长每人准备了一份,同时附上国家2002年8月2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拟定了"万兴小学学生接送制度" ,分班召开家长会,耐心地给家长解释学校和监护人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有大部分家长都签订了协议。但在执行时问题就来了:开始的几次还是基本能做到按时接送,可到后来就不是那么回事了,前几次还有一个电话通知说让孩子自己回家,多几次电话也没了,家长也根本不来接送,老师打电话家长直接说不接送了,让孩子跟着其他孩子或其他年级的学生回去就是了。
现状确实很无奈,有的家长往返一次学校需要近3小时;有的家长说有忙不完的农活;近处的家长觉得这样天天接送多此一举,孩子每天都能安全回家。如果我们硬性要求家长必须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才接收,或是家长必须到校学校才放学生,这样对家长和对学校都过于苛刻,以不近人情,也不符合农村现状。
案例1:我校学生柳丰源意外溺水死亡
2010年12月10日下午,綦江区万兴小学幼儿班学生柳丰源在放学后,和同院子的同班学生刘俊吉结伴回家,在途中遇到平时接送他的伯父柳正友(柳丰源报名时由其伯父带到学校报名,由于其父母在外打工,平时在下雨时由其伯父柳正友接送),由于伯父柳正友要到场镇上买烟,在与伯父交谈了几句,并要求其伯父给他买回零食得到肯定后,和刘俊吉继续回家。由于贪玩好耍,在行走过程中,柳丰源不慎把挂在肩上的书包掉在池塘边,便自行去捡,结果滑到池塘里溺水死亡。
分析:我校在平常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上并无不当。柳丰源离家近,且路途所经之路为乡间道路,少有机动车经过,考虑到他每日上学放学均不需家人接送,能够独自往返于学校与家之间的路程,同时考虑到特殊的地理环境、孩子的年龄、日常行为、社会经验、心理状态、识别能力等特点,柳丰源自行上学放学的行为属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以单独实施的而且得到其父母认可的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但是,法院认为我校在幼儿柳丰源放学后,没有以电话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通知柳丰源的家长到校接回幼儿,在没有柳丰源家长到场的情况下,让年幼的柳丰源自行离校回家,导致柳丰源在回家途中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说明我校并没有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对柳丰源的死亡应承担50℅的责任。
反思:柳丰源作为学龄前儿童,对自身行为的认知能力欠缺、自我保护能力差,学校应对他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柳丰源的父母虽然平时没有到校接柳丰源回家,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当天接柳丰源的监护义务,而学校在柳丰源的父母没有到校的情况下,没有以电话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通知柳丰源的家长到校接回幼儿,仍然让年仅3岁的柳丰源自行离校回家,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
针对这一案例,我县教委根据2002年8月2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而制定的家校安全公约有特别规定:"(三)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的监护职责,特别是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家长应当按时到校接送幼儿、低年级学生上放学并承担监护责任"。所以,农村学校的平安校园建设,学校的安全工作应该把学生上下学的安全工作纳入重点,动员家长每天接送孩子,关注孩子上放学途中的一切安全隐患,并随时注意家校双边的联系。并要时时提醒孩子学会自我保护,不到有安全隐患和有可能对自身造成伤害的地方玩耍。
3、强化安全工作细节,扫除学校安全工作盲区,不留安全管理"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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