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谈校园伤害事故(3)

妈咪爱婴网 www.baby611.com 2013年09月06日 09:44:33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的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首先应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的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不相同。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监护权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教育与被教育的基础之上。因此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此类案件中只要学校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本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我国一些地方也颁布实施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如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的归责原则。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每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正如一位法学专家所说的那样:学校并非是绝对安全的保险人,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除非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比如在体育运动和上体育课时,如果教师将器材放置不当,存在危险因素,竞赛选手搭配不当,诱导学生从事其身心未有准备的活动,险象环生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应认定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和教师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尽到了提示义务,而是由于学生自身过错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负责或根据学生的过错程度适当免除部分责任。如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发生事故,学生进行危险的化学实验以及在给学生安全指导过程中,学生未经教师允许的情况下从事实验,受伤害的,应认定学生有过失,学校和教师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过错,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学校补偿学生相应的经济损失,但也仅限于直接的损失,不应包括间接损失。

  四、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额赔偿为原则,即财产损害数额的确定,以客观的财产、财产利益所损失的价值为客观标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其一,必须符合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宗旨,超出法规意旨的利益损害,则不应予以赔偿;其二,确定损害赔偿必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与侵权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不应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其三,在必要的时候,应当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轻重。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时候,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轻重,是考虑确定赔偿范围的重要依据。

  根据人身伤害的内容,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应当是:

  1 人身伤害的一般赔偿范围。这种赔偿范围,是造成人身伤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无论致伤、致残、致死都要予以赔偿。①医疗费赔偿。②受害人误工工资赔偿。校园事故不会出现这项赔偿。③护理人员误工工资赔偿。④转院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补偿。⑤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补偿。

  2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致人残疾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人身伤害所致残疾,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

  3 丧葬费等致人死亡的赔偿。

  4 间接受害人的抚养损害赔偿。校园伤害事故也不会出现这项赔偿。

  5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参考的因素有:侵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受伤害程度,受害人的生活水平,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

  五、预防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章中强调了校园安全预防及处理方面的内容,对原有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再次强调了学校负有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义务,这说明学校安全问题已经成了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在校园安全制度的建设中,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是关键的环节。

  (一)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为了有效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建立校园安全制度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全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校园安全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增强安全意识,如加强对校内门卫、保安的管理,建立对校舍、场地、实验器材等定期检修的安全工作制度,建立与家长的联络制度,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主管人员并层层落实责任,针对校舍、学生餐饮等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场所和环节进行监督。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提供给学生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在消防、治安、医疗、餐饮、组织集体活动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息息相关的环节上加大安全预防的力度,防止由于管理疏忽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还要加强师德教育,坚决杜绝体罚、性侵害等严重侵犯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的发生。学校基于监护代理关系负有保护学生在校安全的法律义务,因此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行为,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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