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虽然有些校园伤害事故是不可预见的,但是如果学校制定科学的应急机制还是可以起到一定的补救作用,因此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该条强调学校应当制定应对突发预案要有针对性,并符合本学校的客观条件。针对本文第一部分所介绍的常见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消防安全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安全应急预案、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校舍安全应急预案、校园暴力事件应急预案、校园意外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等。
(三)建立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制度实践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及时组织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增加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及时报告义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场所,当然有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即使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在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及时救助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些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鉴于校园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教育部等部门颁布了专门的规章来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制度。例如,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22条规定:"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另外,2006年教育部等十个部门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第59条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章也专门规定了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对报告的时间限制、程序以及部门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接受报告的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及有关部门。当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首先要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此外,还应向有关部门报告。例如,当学校及周边发生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当发生集体中毒、大规模传染病时,还需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发生火灾时,还要向消防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救助等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学校在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报告一定要实事求是,按照法律要求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否则学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重视伤害事故的调解制度在校园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学校往往面临着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法律纠纷,调解是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至21条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的期限、效力等问题。第18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19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由此可见,学校与学生进行调解完全出于自愿,即使达成调解协议,如一方反悔,也可以依法起诉。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着:《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第15-16页[2] 杨晓谷:《浅析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的责任》,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3]黄松有主编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版[4]杨立新等着 《人身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