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第二十二条 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乡镇中心幼儿园招收特殊儿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第二十三条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 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十四条 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沙池、种植园地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室外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1.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电钢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2.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和认知水平选择设置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建构区、益智区、图书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供儿童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和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并随儿童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材料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以便儿童自由取放。
3.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4.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GB/T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见表6)。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50m-0.55m,宽度为0.35m-0.50m。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应与儿童身高相适宜。
表6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桌椅型号及尺寸与儿童身高范围对应表(试行)
单位:cm
桌椅
型号 课桌尺寸 座椅尺寸 儿童身高适应范围
桌面高 桌下
净空高 座面高 座面
有效深 座面宽 靠背上缘
距座面高 靠背下缘距座面高
幼1号 52 ≥450 29 29 27 24 13 113~
幼2号 49 ≥420 27 27 27 23 12 105~119
幼3号 46 ≥390 25 25 25 22 11 98~112
幼4号 43 ≥360 23 23 25 21 10 90~104
幼5号 40 ≥330 21 21 23 20 9 83~97
幼6号 37 ≥300 19 19 23 19 8 75~89
第二十七条 幼儿寝室应分班使用。寝室内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床的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儿童床铺具体规格见表7)。
表7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
(试行)
单位: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