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和发展水平选设阅读区、美工区、音乐区、语言区、探索区等,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3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茶杯架、衣帽储藏柜。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幼儿桌椅应单人单椅,与幼儿身高相匹配,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
2.寝室:可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也可配备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每生一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
3.卫生间:与活动室配套设置的卫生间应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采用水冲式,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单独设置的卫生间(幼儿厕所)尽量采用水冲式,其蹲位设置应注重安全,方便且满足幼儿入厕需要,并配备流水洗手设施。
4.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需要配备音响设备、电钢琴(或电子琴)、舞蹈设施、桌椅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及钢琴。
第二节 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 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3),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根据办园规模不同可适当增减)。
第二十七条 卫生保健室设备配备参照《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4)等有关要求配备。
第二十八条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食堂必要的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七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三十条 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各类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附1: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 m;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 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 m。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