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规模面积
用房名称 6班 9班 12班
办公室 75 115 150
会议室(接待室)※ 20 25 30
图书资料室(档案室) 20 25 30
保健室 20 25 30
仓库 20 25 30
传达室 18 18 18
教工厕所 16 20 24
其他用房 26 31 36
小计 195 259 318
注:带※的为选配指标。
表5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规模面积
用房名称 6班 9班 12班
厨房 77 90 102
辅助用房 20 26 32
小计 97 116 134
第四节 园舍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 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十八条 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六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园内的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发展的需求,防止小学化倾向。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易为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或通道。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
第二十一条 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