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 585 1080 1485
生均建筑面积 6.5 6 5.5
第三节 园舍用房面积
第十九条 农村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幼儿园活动室面积应不低于2㎡/生。
表3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规模面积
用房类别 每间使用面积 3班 6班 9班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一、 活动室及辅助用房
活动室 45 3 135 6 270 9 405
寝室※ 45 3 135 6 270 9 405
卫生间 15 2 30 3 45 5 75
衣帽及教具
储藏室※ 9 1 9 2 18 3 27
多功能
活动室 1 60 1 80 1 100
音体活动室※ — 1 45 1 60 1 80
兴趣活动室※ 40 1 40 2 80 3 120
小计 225 395 580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
办公室 36 72 108
图书资料室 1 20 1 30
会议室会议兼接待室※ 1 30 1 30 1 40
保健室 1 12 1 12 1 12
门卫室 1 15 1 15 1 15
教职工卫生间※ 1 10 1 12 1 15
小计 66 122 178
三、生活用房
厨房 1 40 1 60 1 80
其它生活用房 1 20 1 30 1 40
60 90 120
注:1.带※标记的为选配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根据情况设置。
2.本表中卫生间面积按与活动室配套卫生间计算。
3.提供午休幼儿园应设置寝室。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4.办公、接待、教研等用房,在保证总面积和使用需要前提下,可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第四节 园舍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 幼儿园园舍为楼房建筑时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园舍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五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 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十三条 玩教具参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见附件2)等有关要求配备。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户外大型玩具2-4件,有适量因地制宜自制的体能锻炼器材,人均3-5件。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室内设施设备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备,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各班配备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