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层次
床铺标准 2-3岁 3-4岁 4-5岁 5-6岁
高度 30 30 35 40
宽度 70 70 70 70
长度 120 120 130 140
第二十八条 幼儿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应有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沟槽式便池应设置幼儿扶手。提倡男女分厕。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第二十九条 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仪、实物展台、计算机等)、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备(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专用活动室应按其功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活动材料。
1.科学探索室应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玩教具、操作材料(科学探索室配备标准见附件3)。
2.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图书、杂志、声像读物等,并配备数量足够的开放式书架及桌椅或坐垫。儿童图书应以绘本为主,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且每年及时更新。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报刊不少于8种,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期刊不少于4种(根据办园规模不同可适当增减)。
第三节 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十一条 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必要设备(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第三十二条 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5)。
第三十三条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第三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七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各类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附1: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m;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m。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